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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级文件

扬州大学支出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支出行为,根据《扬州大学财务管理 试行办法》(扬大财务〔2015〕2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或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经费、学校预算经费、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 理的经费。

第三条 各单位支出业务的经济责任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认定。
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部门,各非法人的学院、直属单位。

第二章 支出凭证

第五条 支出凭证包括外来支出凭证和自制付款凭证。

外来支出凭证包括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。外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(含电子发票),各类车 船票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,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 收据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等。

自制付款凭证指由学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,或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等。

第六条 外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须加盖单位公章,其中税务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,财政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;个人提供的收 款凭证须由出具人签字,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外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(定额发票除外)应具备:填制时间,接受单位名称(票据抬头),经济业务内容、数量、单价、小写 金额、大写金额等。除定额发票和须具个人实名的票据外,票据 抬头应为“扬州大学”;购物的支出凭证应具明品名、数量、单 价等。一次采购品种较多时,品名可汇总为“办公用品”“材料” 等,但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清单(含 10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)。其他情形品名为“办公用品”“材料” 等无商品明细的发票不予受理。

第七条 支出凭证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销。一般应在取得凭证的1个月以内报销,当年凭证当年度报销。因假期、进修等特殊 情况,最迟延至次年7月底。

第八条 外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如遗失,须由原出具单位提供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凭证号码、金 额、内容等,也可提供加盖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,经办人作出未 重复报销的承诺,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
第九条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对支出凭证进行审核。不真实、不合法、不相关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,并及 时报告相关负责人;记载不准确不完整、报销不及时、无预算、 决策无效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。

第三章 支出审批

第十条 各单位须根据内部控制规范要求,建立健全审批制度。需要授权审批的,须明确审批人责任,明晰审批内容、范围、 有效期、限额等,向财务处提供授权人、被授权人预留签字材料。 审批人发生变动的,须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。

第十一条 重要经济业务、重大经费支出须符合“三重一大” 规定。

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实行“谁审批,谁负责”原则,审批人 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、全面性、合法性、相关性及预算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,承担监管责任。审批时,应注明经费渠道的名称 和代码。

第十三条 审批人本人经办的业务,须由单位其他负责人负责审批。

直系亲属经办的业务,须由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,不得亲属间相互审批。

第四章 报销手续

第十四条 日常报销、借款、各类薪酬发放等,应分别通过预约报账系统、薪酬发放申报系统预约办理。

第十五条 支出业务除须提供支出凭证外,以下业务还须提供的要件包括:

(一)货物、工程、服务等采购业务的报销手续要求

1.五万元及以上的货物、服务采购,提供评标记录、经审 计处审签的合同。

2.一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,提供评标记录、经审计处审 签的合同、工程审计结果通知单、工程竣工验收记录。

3.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,提供竞价采购系统自动生成的成交 确认书。

4.使用本科实验教学材料费采购低值易耗危化品的,提供验 收入库表单。

5.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范围和标准的,提供固定资产入库单。

6.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,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抵扣 联)。

(二)报销主(承)办会议、培训等费用,需提供会议通知或协议、培训通知或协议、签到表、决算表、发票、支出清单, 管理类会议还需提供预算表。

(三)报销参加会议、培训费用,须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会议、培训通知。

(四)报销出国费用,需提供出国批件、出国人员申请表、预算审核表及相关票据。

(五)支付各类评审费、评标费、现场咨询费等,须提供专家签到表或专家意见评议表。

第十六条 一般支出业务须由经办人、审批人签字,采购类支出业务须由经办人、验收人或证明人、审批人三人以上签字。

第十七条 购买商品或服务垫付款项的处理

经办人通过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等方式垫付的,金额在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,提供相关支付证明;5000元及以上 的,未经财务处负责人事先同意不得垫付。

经办人以现金方式垫付的,1万元以下由财务处结报科室负 责人审批,1万元及以上由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支付。

报销款项支付至经办人银行结算卡。

第十八条 讲座、讲课、报告、咨询等劳务性支出,报销款项须支付至劳务提供者本人银行卡,校外人员须注明其身份证号 码。

第十九条 以外币形式支付费用的支出凭证,报销人须将外币单据翻译成中文,并加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率查询章。

第二十条 在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以及学校其他 授权审批制度基础上,对大额支付实行有效监控。单笔5万元以 上、100万元以下的支出,经财务处结报科室负责人确认后出纳 人员方可支付;单笔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,经财务处分管处长 确认后出纳人员方可支付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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